总务部各部处中心:
为规范总务部业务专用印章管理,防范风险,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总务部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经总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
2024年5月31日
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务部业务专用印章管理,防范风险,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师校发〔2017〕11 号),结合总务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专用印章是指总务部各部处中心因业务开展需要刻制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 业务专用印章由相关部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总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刻制发放。
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由总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各部处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业务专用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与样式
第五条 业务专用印章统一为椭圆形。印章内容包含“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用途+专用章”字样。
第六条 业务专用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各部处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业务专用印章。
第八条 作废、停用的业务专用印章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九条 业务专用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综合办公室,并申请补发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及时报告,并送至综合办公室。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使用业务专用印章,必须审核批准后用印,谁审核批准谁负责。申请人填写《使用总务部业务专用印章审批表》,准确填写用印内容、用印数量,经部处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在印章管理人员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存档相关用印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刻制业务专用印章,严禁伪造和违规使用业务专用印章。上述情况一经发现,总务部将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使用总务部业务专用印章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