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师校发〔2025〕40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3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校园内机动车管理工作,维护好校园交通秩序,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机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5年10月16日


北京师范大学机动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内机动车管理工作,维护好校园交通秩序,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机动车管理遵循“安全为先、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教惩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校区海淀校园;北京校区其他校园参照执行;珠海校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校园交通管理制度的论证起草工作,统筹校园交通突出问题的治理,研究解决涉校园交通的特殊问题。

第五条 保卫处(部)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机动车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协助保卫处(部)共同做好校园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机动车入校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机动车入校需办理校内通行证,办证车辆须在本人或配偶名下。校内机动车通行证办理细则,由保卫处(部)根据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机动车出入教学区实行分类管理。

(一)已办证的教职工机动车入校,由门禁系统自动识别并放行。若车内有其他同乘人员,需主动配合学校安保人员核验身份后入校。

(二)访客机动车,需由本校师生在访客预约系统中预约后方可入校。学校根据车位情况对访客机动车进行动态限流,周六日、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不限流。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入校,及时放行并由安保人员或工作人员做好引导工作。

(四)生产生活等保障类车辆(含班车),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入校。

特殊车辆,如运载实验设备试剂、档案与保密材料等的车辆,由业务主管部门向保卫处(部)进行报备。其中,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辆,须符合《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规定的条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工程类车辆入校,由业务主管单位向保卫处(部)报备,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规定时间入校作业;业务主管单位需全程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勤务车辆(大型会议、上级部门来访等)入校, 由主办单位向保卫处(部)进行报备。

(五)出租车、网约车、摩托车(不含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以及其他未预约的机动车,原则上禁止入校。

毕业生在毕业季预约网约车入校帮助搬运行李,由保卫处(部)审批。

第四章 机动车行驶

第九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服从保卫处(部)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机动车进出校门遵循“一车一杆”原则,禁止跟车,因跟车造成的车辆及道闸杆损坏由车主或驾驶人负责。

(二)在教学区内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生产生活保障类车辆(含班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宿舍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三)禁止鸣笛、播放大音量音乐以及轰踩引擎。

(四)保持安全车距,禁止随意超车或并行。

(五)夜间行驶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十条 车辆在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导致学校财物受损的,车主或驾驶人应照价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停放

第十一条 校内停车位由保卫处(部)统一规划,机动车停放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在教学区停放应做到停车入位,禁止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驾驶员不得离车。

(二)非新能源汽车,禁止占用充电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完毕后,应及时驶离充电车位。

(三)车主停车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车内存放的物品。

第十二条 持校内通行证的教职工机动车、生产生活保障类车辆(含班车)在教学区停放,实行限时停放、超时缴费政策。月度停车时长、超时收费标准等,由学校相关委员会研究决定。持校内通行证的公车不限每月停放时长。

第十三条 持校内通行证的生产生活保障类车辆(含班车)、公车因工作需要可在宿舍区临时停放,其他机动车原则上禁止在宿舍区停放。

第十四条 前主楼周边区域(教二楼附近、英东楼停车场)的停车位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等需要。如需使用,活动举办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保卫处(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访客机动车进入教学区停放,需按学校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因教学、科研、会议等公务应邀入校人员的机动车停车费,若由邀请单位承担,可由邀请单位前往保卫处(部)购买停车券或线上结算。

第六章 机动车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驾车入校出现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超速、违停、占用充电车位等行为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保卫处(部)进行处理。在校内超速50%及以上,属严重违规。

(一)持校内通行证的机动车

第1次严重违规,取消车辆入校权限1个月;第2次严重违规,由保卫处(部)取消该车辆本年度入校权限,并通报车主所在单位。

其他违规情形,前4次违规由保卫处(部)对车主进行微信或短信提醒;第5次违规,由保卫处(部)通报车主所在单位,并通知车主前往保卫处(部)接受安全教育并签署整改承诺书;第6次及以上违规者,每违规一次取消车辆入校权限1个月。

(二)访客机动车

第1次违规,出校时通过校门电子屏进行提示;第2次违规,取消该车辆本年度预约入校权限。

严重违规的,直接取消该车辆本年度预约入校权限。

(三)生产生活保障类车辆(含班车)

第1次违规,出校时通过校门电子屏进行提示;第2次违规,取消该车辆当月进入宿舍区权限;第3次违规,取消该车辆本年度进入宿舍区权限。

严重违规的,取消该车辆本年度预约入校权限。

第十七条 机动车校内违规记录在自然年末清零,下一个自然年度重新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卫处(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保卫处(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前主楼周边区域停车位使用申请表及海淀校园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