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规章
关于印发《总务部第三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量:

总务部各单位:

为规范总务部管辖范围内各类第三方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工作实际,总务部研究制定了《总务部第三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经总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

2025年8月26日


总务部第三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务部管辖范围内各类第三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总务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务部管理的各类服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商贸服务、保安服务、物业服务、修缮服务、设施设备运维服务等单位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监督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考核、动态管理”原则,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履约能力、师生满意度为核心评价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监督考核工作实行总务长办公会议统筹指导,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总务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总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定服务单位监督考核规章制度及监督考核细则,研究决定重大监督考核结果及奖惩决定,协调解决监督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服务单位监督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细则,报总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及不定期抽查;

(三)收集、记录、分析服务单位履约数据及师生反馈;

(四)形成监督考核结果及奖惩建议,报总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督促服务单位对监督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各归口部门监督考核服务单位的分工如下:

(一)总务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劳动教育实践活动课程等工作涉及的服务单位;

(二)保卫处(部)负责监督考核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大型活动和重要人员来校的安防维保、安全警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涉及的服务单位;

(三)昌平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北京校区昌平校园和育荣校园的综合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涉及的服务单位;

(四)修缮管理处负责监督考核学校及二级单位房屋及设施修缮工程、特种设备维保等工作涉及的服务单位;

(五)校医院负责监督考核学校卫生保健、防疫管理等工作涉及的服务单位;

(六)餐饮服务中心负责监督考核北京校区各校园师生食堂、餐饮店、水果店、咖啡馆等工作涉及的服务单位;

(七)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考核北京校区各校园教室(不含室内教学设备设施)、办公楼、学生宿舍和家属区楼宇物业管理等工作涉及的服务单位;

(八)接待服务中心负责北京校区商超(不含餐饮部分)等便民工作涉及的服务单位;

如各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相应监督范围随之变动。

第三章 监督考核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监督考核内容

(一)日常监督:归口部门应建立服务单位管理台账,记录日常巡查、师生投诉处理、问题整改跟踪等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巡查频率根据服务性质、风险等级确定。

(二)隐患排查与整改:归口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须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与时限,并跟踪复查,形成闭环管理。

(三)安全管理:归口部门须将人员安全(如用工规范、培训、防护)、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治安防范、应急预案与演练等作为监督考核的核心内容。

(四)服务质量:包括环境卫生状况、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服务规范性、服务响应与投诉处理等。

(五)合同履约:人员配置符合合同约定、服务标准达到合同要求、费用缴纳及时性等。

(六)师生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线上平台等渠道收集的师生评价,有效投诉率及处理情况。

(七)事故报告与处置:服务单位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瞒报、谎报、迟报将从严扣分,性质严重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第九条 监督考核基本规范

(一)监督考核数据应客观、真实、可追溯,检查记录需包含时间、地点、检查人及现场照片;师生满意度调查原始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二)参与监督考核人员如与服务单位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与服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联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监督考核周期原则上与服务合同周期同步,年度考核应在合同到期前完成。

第四章 监督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归口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本部门制定的监督考核细则,对服务单位进行量化评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对服务单位可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连续两次考核“优秀”的服务单位,在合同续签时可作为重要参考。

(二)合格: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归口部门应及时约谈服务单位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三)不合格: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经总务长办公会议审议,按程序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在合同期内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服务质量问题或屡次被投诉查实且影响恶劣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经总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终止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监督考核“不合格”和实行“一票否决”终止合同的服务单位,纳入总务部服务商备选库风险警示名单,同时向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供风险提示函,限制其两年内参与校内同类服务投标。

第十四条 经总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考核结果,可在总务部网站等新媒体平台或归口部门以适当方式向师生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申诉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对监督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总务部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总务部综合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组织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诉服务单位。若申诉服务单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监督考核过程及结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和总务部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