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部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总务部印章管理,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权益,总务部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经总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
2025年9月18日
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总务部印章管理,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权益,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师校发〔2017〕11 号),结合总务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务部党委印章和总务部行政印章。
总务部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按《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部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总务部发〔2024〕12号)执行。
保卫处(部)、校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细则。
第三条 总务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总务部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经总务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授权,由党委常务副书记负责总务部党委印章的用印审批工作,由各部处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负责总务部行政印章的用印审批工作。
第四条 总务部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销毁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总务部党委印章由总务部党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总务部行政印章由总务部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场所必须确保安全。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党委印章须经总务部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核、批准,行政印章须经总务部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印。
第七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按照学校规定报告,并按程序申请补发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及时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总务部党委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总务部党委名义印发的文件,向学校及校内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
(二)经总务部党委批准的党员入党相关材料;
(三)以总务部党委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四)按照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要求,应加盖总务部党委印章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五)以总务部党委名义向外发出的介绍信、公函等;
(六)其他确需使用总务部党委印章的情形。
第九条 总务部行政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总务部或总务部下设单位名义,向学校及其他上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二)以总务部或总务部下设单位名义,向校内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三)以总务部或总务部下设单位名义,在总务部内部印发的文件及材料;
(四)以总务部或总务部下设单位名义颁发的资格证书、聘书等;
(五)按照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要求,应加盖总务部行政印章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六)以总务部名义向外发出的介绍信、公函等;
(七)其他确需使用总务部行政印章的情形。
第十条 使用总务部印章,必须先审核批准后用印,谁审核批准谁负责。
具体用印程序为:
1.用印申请人需规范填写《使用总务部印章审批表》,确保申请单位、用印内容、用印种类及数量等关键信息完整、准确;
2.审批环节须经用印用途及用印种类对应的业务部门、处、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3.经审批通过后,由各单位指定的公章用印事务专责人员(包括各单位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专责人员),持完整手续的《使用总务部印章审批表》到印章管理人员处办理用印业务。
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审核用印审批程序合规性、全程监督用印过程规范性、完整归档保存用印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校外对口单位的介绍信、公函等一般业务性联系。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规定,除校长书面授权用印外,总务部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 总务部印章一般不可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因私确需用印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用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办理人员非总务部各单位指定的专责办理公章用印事务经办人员的;
(四)申请用途与所在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
(五)不予用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严禁总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刻制总务部印章,严禁伪造和违规使用印章。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总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使用总务部印章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