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3年7月24日
北京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提高校园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北京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并在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拥有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校区海淀校园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包括拥有北京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汽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卡丁车等不具备路权的通行工具,禁止在校内道路使用。
第四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安全至上、减少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倡导广大师生员工健康生活、绿色出行,在校园内尽量不使用电动自行车代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部)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充电柜(桩)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置。
(二)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及其下属各中心负责配合学校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充电柜(桩)的建设工作,督促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楼宇的物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室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内容,校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志愿者参与治理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负责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配合学校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师生员工的处理,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 保卫处(部)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审核和制作、发放工作。申办“北京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电动车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办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七条 通行证办理采用“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并结合校园道路实际承载量进行统筹。以本办法发布日期为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以下人员存量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可直接办理通行证(每人限办理一辆):
(一)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制);
(二)在校在籍学生;
(三)第三方服务保障人员;
(四)承租学校住房的四合院住户。
本办法发布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新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八条 通行证实行有效期管理,期满后通行证自动作废。
(一)教职工(含合同制)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在职、在岗期限一致;
(二)学生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学籍期限一致;
(三)第三方服务保障人员通行证有效期与其聘用期限或合同服务期限一致;
(四)四合院居民通行证有效期与其承租学校住房期限一致。
第九条 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电动自行车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十条 通行证办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时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入校电动自行车需配合保安检查通行证。
第十二条 无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放,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保卫处(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场、停车区域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场、停车区域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违反规定的,由学校有关部门直接清理处置。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做到“入位、齐头、美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应取消车辆电子警报鸣笛功能,避免噪音扰民。禁止在专用停车场、停车区域以外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置并到保卫处(部)注销通行证,不得在校园内长期停放。
第十八条 四合院居民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停放在四合院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内。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统筹规划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引进社会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服务资源,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遵守充电安全、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电池充满电后,应及时停止充电,避免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严禁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和使用“三无”、假冒、伪劣充电器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过度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一年内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罚:第1次批评教育,第2次锁车并到保卫处学习相关办法和规定,第3次吊销通行证1个月,第4次吊销校内通行证。
(一)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在非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内停放。
(三)超速骑行、不礼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四)停车后不关闭车辆报警鸣笛功能,导致扰民。
(五)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充电完毕后,长时间占用充电资源。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直接吊销其通行证并取消其后续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对其产生的附带后果进行处理。
(一)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二)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四)伪造、转卖、出租通行证。
(五)堵塞消防通道。
(六)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消防、交通等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校内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随时向保卫处(部)进行举报。保卫处(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停放的无证电动自行车、僵尸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由保卫处定期进行清理,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才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的处理工作。其他二级单位做好配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授权保卫处(部)制定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办理等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北京校区昌平校园(含沙河校园、育荣校园)、西城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卫处(部)对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保卫处(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