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升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师范大学修购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5年6月9日
北京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升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师范大学修购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修缮工程安全、有序、高效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指已交付学校使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拆除、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以及学校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的更新改造等工程。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修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部修缮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修缮工程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加强联动配合,积极推进修缮项目顺利开展,具体职责如下:
(一)总务部修缮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北京校区修缮工程归口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编制学校修缮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
3.负责征集、审核、汇总学校修缮工程需求及意见,编制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库和年度计划。
4.负责修缮工程的管理(专项消防、安防、交通及网络工程等除外)。
(二)总务部保卫处(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消防、安防及交通修缮工程的管理。
2.负责修缮工程消防、安防专业相关的校内审核、备案、验收等。
3.负责修缮工程动火证校内审批工作。
4.会同总务部修缮管理处开展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工地治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校园网、校园卡工程的管理。
2.负责修缮工程中涉及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的网络工程、信息化系统等的方案审核、图纸深化、系统集成、验收等。
(四)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实验室条件建设工程的管理。
2.负责修缮工程中涉及实验室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的方案审核、验收等。
(五)财经处主要职责
1.负责按照学校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申报、评审、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2.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3.负责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和核算管理。
4.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督。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管学校修缮房屋的使用情况。
2.负责对拟修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评价。
3.负责修缮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
4.负责修缮工程相关资产接收、处置及固定资产入账、入库管理等。
(七)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修缮管理处、负责专项修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其他二级单位。以上单位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或单位修缮需求,负责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修缮经费。
3.其他二级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指派专人协助修缮管理处进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修缮工程计划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规划,遵循科学合理、持续发展、远近结合、统筹协调的原则,分为修缮工程项目库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总务部修缮管理处负责征集、审核和汇总北京校区修缮工程的需求,编制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库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库的编制遵循定期储备(3-5年)、年度调整、动态跟踪和滚动管理的机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规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遵循轻重缓急、消除安全隐患、优先保障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原则,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 修缮工程年度计划须提交学校修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批,获批后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外、资金来源已确定的修缮工程,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和预算,由总务部修缮管理处初审后,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审批。其中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须经过修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预算50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三重一大”的修缮工程项目,须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外,资金来源未确定的修缮工程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申请经费,经费确定后按第十一条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排除安全隐患、特殊原因等情况,不能及时履行立项程序的应急修缮工程,由总务部修缮管理处及时上报领导和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先行组织实施,待隐患解除后履行立项程序。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前需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项目情况征求相关单位、师生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故意拆分项目规避学校立项审批、采购及审计程序;严禁申报豪华装修项目。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项目申报单位配合实施。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须立项后方可进行采购。因抢险救灾、排除安全隐患、特殊原因等情况,不能及时履行立项程序的应急修缮工程,按学校应急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修缮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按《北京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参与施工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做好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工作,做好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涉及技术、质量、安全要求较高的修缮工程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修缮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修缮工程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须按要求办理施工手续、人员报备等开工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校内相关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物品清理,对注意事项及周边情况进行交底,并办理场地移交等工作。场地移交后,施工区做好临时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发布公告,明确施工内容、期限、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拆除施工中涉及存在残值或固定资产的材料、设备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额度较大、工程工艺复杂的修缮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并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组织计划。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相关编制、审核、审查要求按照政府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隐蔽工程应留存隐蔽工程影像、验收记录等资料;变更洽商应留存设计变更单或工程洽商单、工程签证单、影像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变更洽商管理。修缮工程预算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提高装修标准、改变修缮规模、变更设计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变更的,须在修缮工程管理过程中及时报批,实行授权审批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审批后报修缮管理处备案。
(二)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修缮管理处初审后报修购项目工作小组审议,并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5万元至30万元(含)的,由修购项目工作小组审批;
2.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报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5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上述变更洽商工程费用净增加金额应由施工单位申报,并经监理和申报单位对事项进行确认。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结算中,变更洽商超出原审批金额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批。变更洽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先按审批权限请示同意后及时实施,后补审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洽商费用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决策。
第二十六条 修缮工程完成后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应由学校总务部修缮管理处、财经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参与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
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款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阶段、支付方式、支付对象进行支付。
修缮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额(不含含税暂列金额)的30%;工程验收后、结算审计前应留足尾款,付款累计原则不得超过合同额(不含含税暂列金额)的85%,防止超额支付;合同额20万元以上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预留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且履行维修责任后无息返还。合同额较大或存在实施风险的项目应要求对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修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由项目申报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出具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并对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额的10%,因特殊情况超出合同额10%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报修购项目工作小组讨论决议后,按审计规定提交审计。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额的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财经处申请支付;初审金额超过合同额的10%且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后向财经处申请支付。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决策。
第二十九条 修缮工程验收合格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移交;需要转固定资产的,须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入库。
第三十条 修缮工程验收移交后,项目申报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修缮工程结束后须及时办理工程资料移交,按学校相关规定存档,涉及学校基础设施等的重要技术资料须同时提交相关技术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修缮工程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修缮工程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修缮工程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学校财产或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指定由基建处承担的个别大型修缮项目,由基建处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相关房屋修缮,院(系)在京外的实验站等房屋修缮,暂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和管理。附属中学、第二附属中学、附属实验中学等直属附校的房屋修缮,由各附校自行承担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校区修缮项目管理,珠海校区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珠海校区的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住宅装修管理的暂行规定》(师校办发〔2000〕12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房屋修缮管理的暂行规定》(师校办发〔2000〕13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项修缮工程管理的暂行办法》(师校办发〔2000〕1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修缮管理处负责解释。总务部修缮管理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总务部修缮管理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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